首页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年7月) 第三章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该组合不得与下列标志产生混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