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第八章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五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交付前的科研、生产试飞期间发生的事件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五条 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国家航空器发生与民用航空器相关的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其中民用部分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查。 第五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民航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司法部门进行协调。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因非法干扰造成的事件的,民航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五十八条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与由国务院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组开展技术调查工作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修正案颁布后,民航局应当对其进行评估,决定采纳的,及时修订本规定;需要保留差异的,及时将差异通报国际民航…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