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可以就调查报告草案向下列有关单位征询意见:

参加调查的有关单位;

事发相关单位;

其他必要的单位。

被征询意见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收到征询意见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对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证据。

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将征询的意见交给调查组研究,调查组组长决定是否对调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调查报告草案修正案及征询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一并提交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