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下列信息:
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人员的所有陈述记录;
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通信记录;
相关人员的姓名、医疗或者私人资料;
驾驶舱语音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机载影像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与空中交通服务有关的所有记录;
原因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器分析资料和技术会议记录;
调查报告草案。
前款规定的信息仅在与调查事件分析和结论有关时才可纳入调查报告或者其附录中,与分析和结论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
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人员的所有陈述记录;
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通信记录;
相关人员的姓名、医疗或者私人资料;
驾驶舱语音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机载影像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与空中交通服务有关的所有记录;
原因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器分析资料和技术会议记录;
调查报告草案。
前款规定的信息仅在与调查事件分析和结论有关时才可纳入调查报告或者其附录中,与分析和结论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