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由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范围如下:

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包括:

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运输航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地区管理局组织本辖区发生的事件调查,包括:

运输航空一般事故;

通用航空事故;

征候;

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一般事件。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