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规定(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的技术调查,包括委托事发民航…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开展的事件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者责任。此调查应当与以追究责任为目的的其他调查分开进行。 第六条 事件调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第七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应当做好调查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勘查设备、绘图制图设备、危险品探测设备、便携电脑、防护… 第八条 接受委托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事件调查能力,明确调查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员以及现场勘查、调查防护和摄影摄像等调查设备。 第九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事件调查给予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 第十条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或者指定的人员负责事件调查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事件调查信息。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