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包装物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或者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包装物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物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者其他反应。

包装物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包装物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物,应当能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内包装应当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者渗漏的方式进行包装、固定或者垫衬,以控制其在外包装物内的移动。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包装物的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包装物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者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再次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如果由于之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物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