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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准备

第四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对航空运输的危险品进行分类、识别、包装、标签和标记,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运输文件。 第四十四条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五条 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粘贴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其内装物的运输专用名称,《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第四十七条 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标记应当加用英文。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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