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