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以及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章,未满足危险品培训有关要求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