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章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举报。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在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批准函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营人应当保证其运营条件持续符合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运输信息。 第一百三十条 民航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记录制度,定期通报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记录。经营人应当对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记录的合作方采取更严格的收运检查程序,避免危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