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六十五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六十五条 机场塔台管制区通常应当使用机场名称加上塔台管制区命名。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名称、范围、责任单位、通信频率、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