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五节 终端(进近)管制区 第五十三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五节 终端(进近)管制区 第五十三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可以根据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员工作负荷以及地空通信繁忙程度,划设管制扇区。划设管制扇区参照本办法附件四《管制扇区划设指导材料》。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