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三节 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三节 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六条 公海上空飞行情报区边界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航行会议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