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三节 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三节 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五条 飞行情报区应当包括我国境内上空,以及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航行会议协议,并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毗邻我国公海上空的全部空域以及航路结构。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