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活动涉及的各类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按照空域建设和使用的工作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空域使用方案确定后,应当根据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建设必需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