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某空域内实施新的运行程序、调整航路和航线结构或者调整管制扇区的,应当对该空域的安全水平进行评估。如果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无法量化时,可以根据业务判断做出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