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现场混装炸药车应当在现场爆破安全区域内操作运行,已混制的炸药只允许现场爆破作业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