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按所生产的民用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对易于发生危险的生产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