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编号和爆炸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