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编号和爆炸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