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布局的要求;

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