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审查标准,对全国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审查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统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