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查批准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涉嫌违法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场所调查取证;
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