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生产情况等报所在地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情况年度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