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发新证;不予延续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发新证;不予延续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