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要求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变更企业名称、登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的,提交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因行政区域规划调整,变更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地址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
变更销售品种,以及因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等原因变更专用仓库地址、储存能力的,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评价报告。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