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