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