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获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