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