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六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储存 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