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八条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