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