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评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防科工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