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关键工艺清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