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具体检验项目,结合检验对象的结构型式、材料特性等,编制无损检验规程,并严格执行。

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地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无损检验工作应当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为主操作。无损检验结果报告应当由Ⅱ级或者Ⅱ级以上无损检验人员编制、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