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