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