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二条 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同活动种类、相同设备类别、相同设备品种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相关活动,但许可证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