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