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