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