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以下简称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