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