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