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