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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对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方法是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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