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