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飞行区指标为4D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36米至52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 第八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