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