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后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被引用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